权利用尽原则,对于网络软件来说,是不是无效的
好像也没什么问题 涉及大品牌的,的确是这样的,不是批量的一般不管 这个软件应该也分情况,如果你只是不用了,转卖给另一个人,然后就结束了,不存在侵权,如果你卖了一个人,又卖给另一个人,在卖给第三个人,这就应该属于侵权了 软件,按官方标准,是禁止转让的……因为被合法授权的主体,发生变化,需要从新得到官方的新授权……而产品,一旦卖出,完成交易……品牌方的权利就算用尽了……至于自己用的不好,转售出去,并没有给官方带来什么利益损失,所以,才适用权利用尽的原则吧……而软件则不同,谁用谁侵权没有得到官方授权的,都算侵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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